現有建筑是指除古建筑、新建建筑、危險建筑以外,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,抗震鑒定是指通過檢查現有建筑的設計、施工質量和現狀,按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,對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進行評估。
1.確定該建筑是否需要進行抗震鑒定
(1)接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建筑。
(2)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建筑。
(3)需要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的建筑。
(4)其他有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。
2.確定建筑抗震設防類別
有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》GB 50223分為四類,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驗算的綜合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:
(1)丙類,應按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進行抗震驗算。
(2)乙類,6~8度應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,9度時應適當提高要求;抗震驗算應按不低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。
(3)甲類,應經專門研究按不低于乙類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,抗震驗算應按高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。
(4)丁類,7~9度時,應允許按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,抗震驗算應允許比本地區設防烈度適當降低要求;6度時應允許不作抗震鑒定。
注:本標準中,甲類、乙類、丙類、丁類,分別為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》GB 50223特殊設防類、重點設防類、標準設防類、適度設防類的簡稱。
3.根據建筑年代確定后續使用年限
現有建筑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,按下列規定選擇其后續使用年限:
(1)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經耐久性鑒定可繼續使用的現有建筑,其后續使用年限不應少于30年;在80年代建造的現有建筑,宜采用40年或更長,且不得少于30年。
(2)在90年代(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)建造的現有建筑,后續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,條件許可時應采用50年。
(3)在2001年以后(按當時施行的抗震設計規范系列設計)建造的現有建筑,后續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。
4.根據建筑后續使用年限確定抗震鑒定方法
(1)后續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(簡稱A類建筑),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A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。
(2)后續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(簡稱B類建筑),應采用本標準各章規定的B類建筑抗震鑒定方法。
(3)后續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(簡稱C類建筑),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GB 50011的要求進行抗震鑒定。
5.兩級抗震鑒定的應用
抗震鑒定分為兩級。第一級鑒定應以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,第二級鑒定應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。
(1)A類建筑的抗震鑒定,當符合第一級鑒定的各項要求時,建筑可評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,不再進行第二級鑒定;當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時,除本標準各章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,應由第二級鑒定作出判斷。
(2)B類建筑的抗震鑒定,應檢查其抗震措施和現有抗震承載力再作出判斷。當抗震措施不滿足鑒定要求而現有抗震承載力較高時,可通過構造影響系數進行綜合抗震能力的評定;當抗震措施鑒定滿足要求時,主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低于規定的95%、次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低于規定的90%,也可不要求進行加固處理。
6.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應包括下列內容及要求:
(1)搜集建筑的勘察報告、施工和竣工驗收的相關原始資料;當資料不全時,應根據鑒定的需要進行補充實測。
(2)調查建筑現狀與原始資料相符合的程度、施工質量和維護狀況,發現相關的非抗震缺陷。
(3)根據各類建筑結構的特點、結構布置、構造和抗震承載力等因素,采用相應的逐級鑒定方法,進行綜合抗震能力分析。
(4)對現有建筑整體抗震性能作出評價,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的建筑應說明其后續使用年限,對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應的抗震減災對策和處理意見。
7.處理建議
對不符合鑒定要求的建筑,可根據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、部位對結構整體抗震性能影響的大小,以及有關的非抗震缺陷等實際情況,結合使用要求、城市規劃和加固難易等因素的分析,提出相應的維修、加固、改變用途或更新等抗震減災對策。